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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xeling08
發表於 2010-8-30 22:50
藝人及團體 規定之形式
藝人及團體 規定之形式
標題 藝人名稱或團體名稱 在加上想分享的事件 一律使用@←此符號區隔 請勿亂加東西
例如: 羅志祥 @ 羅生門 蔡依林 @ Myself 周杰倫 @ 跨時代 阿密特 @ 阿密特同名意識專輯
如有別稱
狀況: 張惠妹 阿密特 ←此種情形
請在後面以→()←這個符號標示
例如: 張惠妹 (阿密特)
或
阿密特 (張惠妹)
其他剩下的 自由發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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